—— 省人大昨公布《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未达标施工将罚20万~50万元
我省正酝酿给高耗能项目配发“准入证”,凡是达不到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划要求的项目,都将严禁建设。
11月28日,辽宁省人大公布了《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方面表示,该条例旨在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建设节约型社会。
未过关施工最高罚50万
草案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合理用能评估。
按照要求,设计方案没有合理用能专题论证,或者专题论证未通过合理用能评估的项目,依法核准和审批许可的机关不得核准、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建设,另外,项目建成后达不到节能标准,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和销售。
如果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未过“节能关”就擅自施工,将可能受到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产品要贴能源效率标识
草案要求,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上说明。
不过,这个能源效率表示不是谁都能贴的,那些未经节能产品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标志,也不许发布产品节能广告。要是伪造、使用伪造、冒用、隐匿能源效率标识的,有关部门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政府节能纳入绩效评估
草案中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节能中长期规划的同时,实行政府节能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这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制定节能规章制度,明确节能目标,建立能源计量、统计体系,明确能耗定额和支出标准,对建筑物及采暖、空调和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逐步淘汰低能效设施。
路灯安装节能控制装置
草案规定,城市街道景观灯、路灯等公共场所照明设施及商业广告照明设施应当采用新型节能产品,安装节能控制装置;在新建的开发区、住宅区、老城区改造过程中大力推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范围内,对现有的分散供热锅炉实施逐步淘汰。
另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机动车辆、农用机械、船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对能耗超标的,应当进行节能改造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报废。加强交通节能管理,优先发展以公共交通为核心的交通体系。
如果您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有哪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在2005年12月10日前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来信请寄: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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